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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资料借阅规定


1. 读者一律凭学校图书馆的“读者证”办理借阅手续。教职员工、博士研究生可在全院图书馆借图书20本。硕士研究生可在全院图书馆借阅图书10本;教职工可在全院图书馆借书20本,借期为一学期。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借期为三个月。特殊情况可续借一个月。

2. 离退休教职工每人每次可借书2本,借期为两个月,凡逾期未还者,或丢失图书、损坏图书者,本馆将停止其再借图书,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3. 读者应及时归还所借图书,凡逾期不归还图书者本馆停止其再借图书。

4. 若所借图书丢失事损坏,按校行发(1987)馆字1、2号文件规定处理。

5. 参考工具书;港、澳、台;整套丛书一律不外借,并不允许借出复印。期刊亦不外借,若复印须经本馆负责人同意,复印完后应立即归还。

6. 未办理借阅手续的读者,请注意不要私自将书刊携带出室外,否则将按非正常情况处理。

7. 读者将注意馆内卫生。馆内严禁吸烟、不得高声谈论,不准乱丢果皮纸屑和随地吐痰。

8. 本规定从2006年2月21日起执行。

2018年06月07日 10:32  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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